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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介绍:[安博体育]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时间:2023-10-26 10:31:03 | 点击量:288

1、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保和社保的不同在于社保包含城保,而且保障种类不同、针对对象不同。

区别主要有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保的一种,城保是属于社保的。社保包括:城保、镇保、农保(正在逐步取消中)、外地人的综合保险。这4个险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参保的是就是指城保,所以这个说法是相对于农保而言的。

2、是面对人群不同。社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3、缴费要求不同。社保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

《上海城镇保险》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2、上海市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区别

上海市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区别如下:

1、参保人群不同:居民医保主要保障其他部分人群,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职工医保主要保障有工作的以及退休人群;

2、缴费方式不同:居民医保按年缴费;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3、缴费时间不同:居民医保按年缴纳保费;职工医保按月缴纳保费;

4、缴费对象不同:居民医保参保人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账户里;职工医保包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5、报销比例不同:居民医保的报销相对较低一些;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

职工医保办理流程:

1、职工入职后,单位会在规定时间内将职工的个人信息和医保缴费信息报送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登记;

2、职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医保卡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卡的激活和领取手续,同时了解当地医保政策和报销标准;

3、职工和单位按照规定的医保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用;

4、当职工需要就医时,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并领取医疗票据等相关材料;

5、职工准备好报销申请材料(如医疗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保报销;

6、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申请材料,核定报销比例和金额,并将报销款项打入职工医保卡账户中。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区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不同身份报销比例如下: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 医疗费用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 医疗费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上海医保有几种类型

医保包括哪些类型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类型 1、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 医疗保险 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还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二、 缴纳医保的作用: 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医保包括哪些类型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医保包括哪些类型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一)实际缴费年限为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五、职工医疗保险凭证(一)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安博体育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通过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可由区县医保办直接发放。(二)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未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划扣或者记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结算。(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损坏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区县医保办办理换证手续。(四)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医保中心或者邻近的区县医保办办理书面报损、报失手续,也可先进行电话报失,并在48小时内再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医保中心在职工报失后1小时内,即停止该医疗保险凭证此后的使用。电话报失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的,由市医保中心恢复原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六、职工就医(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凭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县医保办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七、医疗保险年度(一)本市实行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人数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附加基金的支付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前个人自负费用段标准(以下简称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等,均按一个医保年度计算。(二)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变。(三)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在实际结算时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四)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跨医保年度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起讨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五)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额,在职时按在职职工的自负段标准执行,退休时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段标准执行。职工在退休前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达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应继续自负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八、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执行。(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九、其他(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二)《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一医保年度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所需的名册、目录、表格、协议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制作。(四)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六)本实施细则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5、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社区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在50%以上。对于特殊疾病或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上海市还设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保障项目来提高报销比例。

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根据不同社区具体实施的,但一般都在50%以上。也就是说,如果居民在经过医院治疗后的合理费用内,自负金额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支付的话,医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报销。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疾病,上海市政府还设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保障项目。这一项目旨在为疾病患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让他们能够尽可能地享受到更高的报销比例。同时,在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该项目来提高报销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居民医保对于不同种类的药品、医疗项目和医疗机构都有对应的限制。因此,在使用医保报销时,需要根据医保政策来进行操作。

医保报销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和要求会因不同情况而异,但基本上需要提供相关医疗发票、处方单、个人就诊卡、身份证等证件。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建议在就医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医院相关工作人员,以便了解所需材料的具体情况。

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社区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在50%以上。特殊疾病或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通过大额医疗费用保障项目也能提高报销比例。在使用医保报销时,需要根据医保政策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和其他资金构成。